(2008年11月28日昆明市东川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4日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8年9月21日昆明市东川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1月29日昆明市东川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6月30日昆明市东川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东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结合东川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倾听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充分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并接受其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审议、审查、选举和表决等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单月举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确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应本着抓重点、议大事的原则,围绕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抓住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难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以及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确定会议议题的程序。年初由区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议题,由办公室汇总整理,提出全年会议议题安排意见,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经主任会议审定后,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于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区人大各专工委室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程,可以邀请有关的区人大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允许本区公民旁听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府一委两院”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应于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30个工作日报送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对提出议案的主体资格和议案的理由、方案进行初审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是否列入区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受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可以拟定议案草案,并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六条 议案的提出,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十七条 对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内容翔实、格式规范,拟提请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述职报告,一般不超过3000字。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报告材料,送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初审后,由报告人签署意见,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候,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有关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撤销职务案,罢免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时候,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应当说明理由和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
被撤职、罢免的人员,被撤销决议、决定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申诉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二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遇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交工作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也可以责成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职责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向其报告调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阅卷宗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技术鉴定等必要的方式开展调查。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交送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交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整理,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主任签发,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一委两院”。“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审议意见规定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区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做出决议。“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邀请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提出议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通报。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条 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或者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交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区人大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提质询案提案人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三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七章 发言、表决和公布
第三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上的发言和表决,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在会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议案、决议、决定的表决,由区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六条 表决采用无记名、举手或其他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任免名单,应及时通过区新闻单位予以公布。
第八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昆明市东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按时出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报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迟到、早退。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记录,并归档备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编入《昆明市东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