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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东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发布方:昆明市东川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2-04-13 15:43:03]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履职规定

2008年11月28日昆明市东川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5月24日昆明市东川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8年9月21日昆明市东川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1 月 29日昆明市东川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努力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人大工作队伍,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共同利益,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密切联系群众和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最高政治原则,确保人大各项工作都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把落实区委决策部署贯彻人大工作各方面。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学习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方面面履职需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依法行使职权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坚持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坚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妥善安排好各项工作,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依法参加常委会会议和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全力从事常委会的工作,遵守常委会机关和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与非驻会委员的联系,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常委会的工作。

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其他职务的,其业务工作和社会活动应当服从常委会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并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说明情况。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应当签到,中途退席的,须经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同意;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说明情况。

每次会议由办公室通报出席情况。常委会办公室每年统计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情况,并予以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故不参加常委会会议一年内缺席时间超过两次的,本人应当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积极参加有关的调查、视察,做好审议前准备。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的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在审议议案时,要积极发表审议意见。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举行会议、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时的发言次数、发言内容及质量计入个人履职档案。发言不积极、长期不发言的组成人员,应当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不准无故迟到、早退;会场不准交头接耳、交谈与会议无关的话题;不准接打电话、玩手机或在室内外大声喧哗;不准随意走动或长时间离席,影响表决和会议进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违反本条会议纪律者,一次进行通报批评;二次要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检查,说明情况。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检查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活动。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和各类活动及会议,须向本组召集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不参加,同时还要向常委会办公室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参加各类活动计入个人履职档案。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规定,如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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