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宗教华侨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3.审议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民族宗教华侨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民族宗教华侨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5.做好有关民族宗教华侨等方面的工作监督,初审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审议意见报告。
6.初审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民族宗教华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7.联系区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协调和督办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民族宗教华侨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8.对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9.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开展本工作委员会联系部门工作评议事项。
10.负责受理和接待人民群众涉及华侨、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等方面的来信来访,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1.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民族宗教华侨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2.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联系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政府侨务办公室等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