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3.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问题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进行执法检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5.初审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农业农村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6.联系区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协调和督办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农业农村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7.开展农业农村方面的工作监督,初审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审议意见报告。
8.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9.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开展本委员会联系部门工作评议事项。
10.研究处理农业农村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1.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农业农村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2.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联系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联系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区气象局、区供销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