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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川区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职责
[发布方:昆明市东川区人大]      [发布时间:2020-03-11 20:31:07]

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3.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5.初审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报送的有关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6.开展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监督,初审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审议意见报告。

7.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协调和督办。

8.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或意见,并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

9.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开展本委员会联系部门工作评议事项。

10.研究处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1.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2.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联系区人民政府及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联系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东川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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