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3.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政事务、安全生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群团组织等方面的工作,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5.对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6.初审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报送的有关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7.联系区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协调和督办区人大代表提出的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8.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9.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开展本委员会联系部门工作评议事项。
10.研究处理社会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1.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2.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联系区人民政府及其社会建设与教科文卫工作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联系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文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中医药管理局、区防治艾滋病局)、区医疗保障局。对口联系群团组织(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文联、区残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