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3.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草案和预算草案;审查计划、预算调整草案、财政结算草案;审议“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地方财政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或审议意见报告。
5.对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6.初审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报送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告。
7.联系区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协调和督办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8.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9.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开展本委员会联系部门工作评议事项。
10.研究处理财政经济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1.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2.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联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经济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联系再就业特区管委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区中小企业局)、区财政局(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政府金融办公室)、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东川税务局。对接驻区金融、保险、电力、通信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