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2.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3.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4.负责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有关决议、决定事项的调研、起草和审议工作。
5.负责落实监察和司法方面的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事项,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6.负责组织对联系部门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执法检查情况。
7.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工作情况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报告。
8.组织开展对区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9.联系区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意见和要求,协调和督办区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监察和司法方面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10.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开展本委员会联系部门工作评议事项。
11.研究处理监察和司法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12.负责上级人大交办的监察和司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13.承办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主任会议和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4.联系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听取他们的有关工作汇报。